一、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3、投诉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2)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3)投诉人未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犯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二、投诉者应提供以下材料和信息
(一)被投诉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二)投诉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含:“劳动合同”、“工资明细(或银行账单)”、“工作证”、“服务证”等材料;
(五)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应提交该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但须符合受理条件,并提供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