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 简称社会保障卡)在我市的统一应用,方便我市行政区域内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统一制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发放,方便持卡人办理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社会保障卡的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潍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工作。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地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也可以委托所在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行。 第五条 本市使用的社会保障卡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向社会发行的含IC芯片和银行磁条的双界面卡。IC芯片包含了个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信息,持卡人可以凭此卡芯片办理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享受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通过磁条,可以使用银行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均可申领社会保障卡。申领社会保障卡,应当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一)填写《潍坊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三)未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需要采集个人肖像信息;本人行动不便的或有其他原因不能到现场的,可由其单位或其他可以证明其身份的机构开具证明,提供白底彩色 441(高)×358(宽)像素的近期电子照片。 (四)打印《潍坊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确认表》,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人材料齐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主要用于办理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 (一)就业登记; (二)失业登记; (三)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求职登记; (五)劳动者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情况; (六)申领养老保险金; (七)申领生育保险金; (八)申领工伤保险金; (九)参加政府经费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 (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十一)申请职业资格鉴定; (十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十三)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十四)有关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 (十五)持卡可以办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 第九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读卡设备、12333咨询电话及其他渠道,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就业信息和各项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持卡人可以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换领; (二)卡面内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 (三)在专用读写设备上不能正确读写或者无法读写;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变更卡面登记项目内容;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一条 持卡人直接前往申领点申请换领时,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写《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单》; (二)交验原有的社会保障卡: (三)变更卡面登记项目内容,应当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法律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障卡制作。 第十二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或遗忘社会保障卡密码时,应携带身份证件到就近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如果因故不能及时前往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可致电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口头挂失,并根据坐席员的提示,及时到银行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挂失时效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账户密码由银行负责管理。修改密码可以通过银行柜台和自助设备办理。持卡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和自助设备等渠道,对社会保障卡的余额、交易记录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注销其社会保障卡: (一)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注销户籍的; (二)持卡人调动转移至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 (三)持卡人调动转移至其他合作银行发卡范围的; (四)其他合理情形。 持卡人办理补领手续的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注销其原社会保障卡。 第十五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的信息记录、业务经办、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功能,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