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11〕2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逐步扩大试点覆盖范围,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 1.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时间和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省政府依据国家规定或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规定。 (二)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对暂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地区(不含青岛),由省级财政按照上述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对省财政直管县单独核算补助比例。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 2.缴费补贴。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当地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八、保险关系转移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山东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十一、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缜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按要求选择试点县(市、区),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市、区)的试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试点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试点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