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户籍归属地管理。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县(市、区)政府已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了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每年缴费一次,每年缴费前可以对缴费档次进行重新选择。 (二)政府补贴。第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第二部分是缴费补贴。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记入个人账户。对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交,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能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四、养老待遇 (一)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一次性支付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