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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2-22

 

潍政办发〔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9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计发办法和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对象范围。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指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对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政府在征地的同时必须落实好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 
  (二)工作重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主要以新增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需要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核定,具体名单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后,由乡镇政府(街办)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对2003年以前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应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实、量力而行的原则,妥善予以解决。 
  二、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培训工作 
  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经济实体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将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就业和培训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积极推行和鼓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实体安置被征地农民。通过发展第三产业,或以土地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形式,参与有稳定收入的合作开发建设,使被征地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入。 
  三、进一步加快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全面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方向,以维护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按照“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和“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的原则,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一)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纳入保障范围;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要按照社会救助有关政策纳入救助范围;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规定,建立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筹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个人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保障水平可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执行。对已在各类企业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三)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已在城镇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应依法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可组织引导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人群,要按照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体系。同时,要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四、切实做好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安排,两项费用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出资,政府补贴资金的比例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参保缴费时予以补贴,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在发放养老金时予以补贴。 
  (二)认真做好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及时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加强资金的监管,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政府补贴部分计入统筹账户,集体补助和个人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确保被征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保险对象在缴费期内死亡的,个人帐户的本息可依法继承;保险对象在领取期内死亡的,个人帐户的余额可依法继承。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和落实好养老金待遇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待遇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同步。 
  (四)严格征地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县市区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要将被征地农民所需保障资金安排作为征用土地的前置措施和必备程序。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五、加强领导,抓好政策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和督察工作制度,确保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开展工作经费的落实,保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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