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参保单位: 《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发布,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央、省、部队驻潍企业,以及在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集体代缴职工社会保险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金。 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将生育保险年度定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1、产前检查费 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具体定额标准为: 妊娠满3个月不满5个月终止妊娠的,定额为500元; 妊娠满5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定额为800元; 妊娠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定额为1000元。 产前检查费由职工本人先垫付,生育或流、引产后与生育津贴一起申报、拨付。无生育计划流产的职工,不享受产前检查费。 2、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 在综合(或专科)三级医院生育的,正常生育医疗费限额为3000元,剖宫产医疗费限额为3600元; 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生育的,正常生育医疗费限额为2500元,剖宫产医疗费限额为30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流产术、引产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上述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限额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限额为200元; 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限额为150元; 绝育(复通)手术,限额为1500元; 妊娠2个月以内(含2个月)流产(包括药物流产)的,限额为200元; 妊娠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为400元; 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为600元;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限额为800元。 每名参保职工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最多报销两次流产费用。 4、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参照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设起付线。 5、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在三级医院生育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医疗保险,享受的生育医疗费待遇低于生育补助金标准的,提供相关材料后,按就高原则,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6、除急诊、急救外,参保职工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下同)实施。职工持本人社保卡与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 职工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职工个人垫付医疗费,治疗结束后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三级医院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70%报销,实际发生额低于限额标准70%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二)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生育时上年度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乘以相应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产假标准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每名生育职工只享受一次晚育待遇。 2、女职工流产假期标准 妊娠不满2个月,采取药物流产的产假为7天,实施清宫术的,产假为15天; 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 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3、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不单独享受产假待遇。 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全市范围内符合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愿意承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公布后,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纳入全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范围。 四、生育保险调剂金上解 从2012 年10月份起,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征缴计划的5%上解市级调剂金,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市经济开发区、峡山生态开发区的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暂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二)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其流动前后的连续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女职工工作调动更换单位后,生育津贴按上年度所在不同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计发。 (三)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又中断缴费的,暂缓拨付有关生育保险待遇,待单位补缴欠费后,按规定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 (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