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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工作程序
作者:    文章来源:医疗生育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4

企业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及治疗生育并发症结束40天后到一年之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有关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大厅生育保险窗口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业务,申报之次月20号以后,生育保险待遇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职工的社保卡中。

(一)申报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1、在本市生育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企业参保女职工,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出示以下材料:

生育女职工社会保障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女职工用人单位或企业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联网证明(根据企业所属社保机构要求确定)。

符合报销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保中心与医院联网结算,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市社保中心申报:

⑴由企业填写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⑵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企业参保女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由企业填写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⑵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

  ⑸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或剖宫产手术记录复印件(须在住院病历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二)申报企业女职工流(引)产需提供的材料

⑴由企业填写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⑵有生育计划者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原件、复印件;已婚已育无生育计划者,须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节育措施失败证明;

   ⑶流、引产医疗费发票原件;

⑷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化验单、B超单、流(引)产记录、医嘱单复印件(须在住院病历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三)申报企业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取出或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及绝育和复通手术)需提供的材料

⑴由企业填写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⑵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⑶女职工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⑷计划生育手术检查费、医疗费发票原件;

⑸病历、化验单、B超单原件或复印件(须在病历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四)企业女职工生育并发症医疗费需提供的材料

⑴由企业填写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⑵有生育计划者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原件、复印件;已婚已育无生育计划者,须由女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说明;

  ⑶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发票原件;

  ⑷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化验单、B超单、医嘱单、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须在住院病历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五)申报企业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生育补助金需提供的材料

  (1)由企业填写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注意在单位意见栏填写男职工配偶无工作说明;

  (2)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

(3) 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或剖宫产手术记录)复印件(须在住院病历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4)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原件、复印件;

   (5)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6) 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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