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
我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码 ,为第 胎生育,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条件,请核对身份后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
经办人(签字): 企业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
1. 该证明由潍坊市参保企业核实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后开具。因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基金损失由参保企业负责追回。
2. 此证明由生育定点医院留存并于结算时报送社保中心
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联网证明.doc
鲁公网安备 370794020007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