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纪委、市监察局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工作联系与协调配合,更好地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式处理违纪案件,以严肃党纪政纪,完善干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式,是指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存在问题、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干部,在市纪委、市监察局做出处分、免于处分和不予处分的同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以下简称“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纪律处分指党纪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本办法所称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调离、降职、免职、责令辞职以及辞退等。 第四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掌握的有关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和其他方面问题,原则上第季度通报一次,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通报。 第五条 情况通报的内容: 1、市纪委、市监察局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以及调查核实案件过程中了解掌握的有关干部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方面的问题; 2、市纪委、市监察局给予违纪干部纪律处分后,处分决定材料及提出组织处理的建议材料; 3、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在干部考察、调查核实群众信访举报过程中,以及委托市审计局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了解掌握的干部违纪违法等方面的问题; 4、其他有必要通报的情况。 第六条 对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结并给予纪律处分或免于纪律处分的干部,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提出建议,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七条 对市纪委、市监察局调查或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调查的案件,有关责任人不构成纪律处分,但确有一定问题的,经研究后,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八条 对有一般性问题,不构成违纪违法的干部,但本人素质较差、工作能力较低、群众反映较大以及不符合留在现岗位工作的,由市委组织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 有关“双处理”决定,属于纪律处分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按处分权限办理;属于组织处理的,由市委组织部按干部的任免程序办理;涉及市人事局输的事项,由市人事局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于有关干部做出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决定,双方要及时反馈、备案、归档,并结合每年进行的处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对组织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为履行“双处理”职责的责任科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