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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科级及以下公务员量化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10-09

              

    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公务员量化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突出量化、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公务员量化绩效考核为基础的科学规范、客观公正、便于操作的公务员考核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考核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考核对象
  市直部门在编在职的科级及以下公务员。
  三、实施办法
  公务员年度量化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采用信息化方式进行。
  公务员年度量化绩效考核总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年终考核成绩、奖惩加减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和年终考核成绩分别按60%和40%的权重计入年度量化绩效考核总成绩。
  部门、单位每年初要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内设科室和每名公务员,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奖惩加减分办法。
  (一)平时考核
   1、考核内容
   平时考核要紧紧围绕本地本部门中心工作,以公务员岗位职责和平时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以“德”为先,重点考核公务员平时履行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在急难险重任务中的德才表现。
   2、考核办法
  平时考核坚持准确及时、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月度记实、季度考核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每月初,公务员本人对承担的月度工作任务,按照工作进度、完成时限、标准要求等形成月度工作计划,录入到绩效考核管理信息系统,提请科(室)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每月末,将本月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政治思想表现以及奖惩、出勤等情况如实填写到绩效考核管理信息系统,提请科(室)长审核。
  每季度末,分管领导在根据公务员月工作记实,并结合其平时实际表现,客观公正地对公务员进行在线评价,并写出评语。评价意见分“好”、“良好”、“一般”、“差”四种情况,其中,“好”的等次不能超过其分管人数的30%(出现小数的,系统自动四舍五入)。四个等次对应相应的分值,分别是好90分、良好80分、一般60分、差50分。
  平时考核得分为四个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
  (二)年终考核
   1、考核内容 年终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2、考核办法
  (1)总结述职:公务员本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形成年度述职报告,并于考核前一周在考核信息系统上进行公布,供单位全体人员读阅。
  (2)民主评议:部门全体工作人员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在线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分为“好”、“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四个等次对应的分值区间分别是:好90—99分、良好80—89分、一般60—79分、差50—59分。部门全体人员根据每名同志的实际表现,在相应的等次区间内,选择相应的分值作为公务员年终考核得分。其中,打“好”的等次区间分值的人数,不能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出现小数的,系统自动四舍五入)。
  (三)奖惩加减分。部门根据本部门制定的奖惩加减分办法确定每名公务员的奖惩加减分。奖惩加减分最多不超过10分。
  计算年度考核得分。公务员年度考核得分=平时考核得分*60%+年终考核得分*40%+奖惩加减分。
  (四)优秀指标分配
   1、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考核单位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
   2、市直部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20%。
  (1)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表彰奖励的; 
  (2)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
  (3)主要业务工作创新发展,经验在全国或全省推广的;
  (4)在市直部门绩效考核中,被评为先进单位的;
  (5)符合其它提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条件的。
  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拟超过15%的,须在年度考核工作部署前,将《公务员年度考核提高优秀等次比例预审表》(见附件3)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市人社局考核奖惩科审批(优秀等次比例掌握在考核总人数15%以内的单位不需报送)。
  公务员有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未完成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以及有其他影响考核工作情形的部门(机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0%。
  (五)确定考核等次。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公务员年度量化绩效考核总成绩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优秀等次人员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为调动各层面公务员的积极性,在分配优秀指标时,要考虑到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和办事员等各个层面,不能过于集中到一个层面。
  (六)公示。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七)备案。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机构)应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市直部门(机构)应于3月底前写出上一年度考核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年度优秀等次和连续三年优秀等次记三等功人员名单以及评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的情况说明等),并按管理权限报年度考核主管部门备案(《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年度考核等次审核备案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机关与直属机构、公务员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分开统计。各县市区要将考核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方案、主要做法和各考核等次人数等情况),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四、相关事宜
  (一)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三)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离岗人员不参加考核,一般定为称职等次。
   (八)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九)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十)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十一)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十二)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组织管理
  市直部门公务员量化绩效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设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部门负责人、人事科长和本部门公务员代表7-9人组成。
  各县市区的公务员考核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市直各部门可按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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