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纪工委、党工委组织(政治工作)部,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最近,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以鲁组字〔2016〕63号文件,转发了中纪委机关、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等问题,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潍坊市纪委机关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1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各市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干部(人事)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
《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已经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纪委机关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29日
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政府人方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纪委各派出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妥善做好受党纪处分公务员集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三、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除上述规定之外,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仍按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 1998)19号)办理。
本答复意见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