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人字〔2005〕106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力度,更好地发挥女干部的作用,现对机构改革时制定的女科级干部年满50周岁离岗规定作相应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男女年龄均为53周岁。凡达到上述年龄的科级干部,免去现任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达到规定年龄的科级干部,经部门和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任免备案手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底前已经办理手续的不再更改。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坊市人事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