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厅字〔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方便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规定,经中组部、人事部批准,现就公务员法实施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通知如下: 1、各级地方党委沿用“组织员”非领导职务名称,其职数在同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统筹解决。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沿用“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监察员)”非领导职务名称。 3、在法官、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出台前,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沿用“审判员”、“检察员”非领导职务名称。 4、审计署机关的业务司、各派出审计局和各特派员办事处的业务处沿用“审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不再使用统一的非领导职务名称,其职数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统筹解决。审计署机关的综合司、局以及特派员办事处的综合处、室仍使用统一的非领导职务名称。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不得使用“审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除上述已明确可以沿用的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外,其他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规定执行。 2007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