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组通字〔2010〕39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部门(单位)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建设高素质的市直部门(单位)科级干部队伍,根据上级规定,在认真执行《市直部门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实施办法》(潍组发〔2004〕18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身份。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和事业编制人员,不能参加机关公务员科级职位的竞争上岗。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可以参加本系统参照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科级职位竞争上岗,任职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含参照管理人员),调任机关公务员科级领导岗位的,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潍组发〔2010〕12号)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不含参照管理单位)工人身份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有关规定,竞聘事业单位科级岗位,原身份不变。 二、对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赋予相应权重。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县级干部、中层正职干部、其他人员,分别按照40%、35%、25%的比例赋予权重(其他县级干部超过10人的,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县级干部、中层正职、其他人员四个层次,分别赋予30%、25%、25%、20%的权重)。会议投票推荐占竞争上岗成绩的15%,个别谈话推荐占竞争上岗成绩的10%。 三、调整竞争上岗成绩计算办法。竞争上岗成绩满分100分,笔试、面试、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成绩所占比例,由20%、20%、30%、30%调整为20%、30%、25%、25%。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