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人字〔2004〕135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2001年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以来,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执行《潍坊市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意见》(潍办发〔2001〕9号),分流了一批工作人员,优化了机关人员队伍的结构,提高了机关工作效率。但也有个别部门和单位执行规定不够严格,存在执行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影响了干部的积极性。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促进干部队伍年龄、文化结构的优化,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达到规定年龄的科级干部职务安排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直机关现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机关工作者)。凡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从达到上述年龄的下月起,应改任相应非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后,单列编制,非领导职务的职数由组织、 人事部门统一掌握。现任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达到上述年龄的,也按单列编制办理。 二、市直事业单位现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从达到上述年龄的下月起应免去领导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各部门、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抓紧核实有关人员年龄,对达到规定年龄的科级干部要认真填写有关表格,经部门和单位党组 (党委)研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任免、备案手续。今后,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潍办发〔20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达到规定年龄界限的科级干部,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坊市人事局 2004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