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市直部门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市直党政机关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方式之一。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内设机构,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科级干部。涉及重要机密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凡年龄在40岁以下的科员和年龄在45岁以下的副科级人员提拔任职、形成有效竞争的,一般应当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在本部门本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竞争上岗人员的范围、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竞争上岗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竞争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根据需要也可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机关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规定。 第六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 1、在年度考核中近两年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2、竞争正科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上任职2年以上;竞争正科级非领导职务,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竞争副科级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一般应在科员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 3、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某些专业性较强的竞争职位,可根据职位特点对竞争人员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章 竞争上岗的程序 第七条 制定实施方案。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在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党委)讨论决定,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后向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八条 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报名过程中,报名人员可随时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如采取“竞职不竞岗”形式,可只填报竞争职务,不报具体岗位。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报名竞争上岗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报名结果。 第九条 笔试、面试。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也可根据单位实际,结合当前政治、业务学习重点命题。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根据需要,也可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根据职位需要采取适当方法进行。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和相关单位人员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外单位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面试工作实行亲属回避。面试过程中可以旁听。笔试、面试结束后,及时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条 民主测评与推荐。民主测评主要对参加竞争人员的德才表现进行量化评价。测评内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由参加测评人员按照测评表格和有关规定要求,对报名人选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为体现对干部的平时考核和经常性考察,可以近三年年度考核的平均分作为民主测评分数。民主推荐主要是让干部群众按照竞争职位要求,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竞争职位的合适人选。参加民主测评和推荐的范围一般是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单位规模较大、参加竞争人员所在内设机构人员较多的,可在该内设机构中进行。参加民主测评和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民主测评和推荐结果应通过一定方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量化计分,确定考察对象。对竞争上岗实行量化计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笔试分。满分为100分。 (二)面试分。满分为100分。 (三)测评分。满分为100分。 (四)推荐分。满分为100分。以上四项按照20:20:30:30的比例换算后相加,得出竞争上岗总成绩。依据总分由高到低,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考察名单。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等因素。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也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每轮遴选结束,应当公布入围者名单。对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分之和低于100分,或民主推荐分过低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组织考察。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十三条 研究决定,办理任职手续。党组(党委)根据竞争上岗成绩和组织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查备案。党组(党委)决定人选拟任职位时,应充分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党组(党委)可决定暂时空缺。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竞争上岗工作要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正、公平,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组(党委)讨论情况等; (四)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竞争上岗人员在民主测评中拉选票或从事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活动。对竞争上岗中存在违纪行为或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竞争上岗结果无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