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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2-10-30

办字〔200751

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619

 

 

 

潍坊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直机关公务员队伍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必须有利于优化市直机关领导班子和公务员队伍结构,促进团结和谐,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廉洁勤政,促进务实高效,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二条 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一般在市直机关之间、市直机关与市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之间进行。

第三条 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要在机关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本着稳慎原则,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第四条 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应适当考虑岗位要求和专业特长,使交流公务员更好地发挥专长,一般以业务或职能相近部门之间交流为主。

第五条 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要以综合素质较高、年富力强的同志为主体。担任县级职务的,年龄一般掌握在50周岁以下;担任科级及以下职务的,年龄一般掌握在45岁周岁以下。特殊情况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市直机关县级公务员交流,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市委研究决定。科级及以下公务员交流,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意见,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及群众团体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属行政机关的,由市人事局审批。

第七条  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八条 市直机关县级公务员,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应当交流。

第九条 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可以采取公开考选办法。机关科级职位出现空缺,而本机关符合条件人员相对较少、形不成有效竞争或没有合适人选时,要面向市、县、乡三级机关公开考选。

第十条 鼓励市直机关之间在编制限额和职数内,根据本机关人员需要状况,双方协商,经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采取转任方式,交流公务员。

第十一条 鼓励市直公务员调任到国有控股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市直机关因工作特别需要,确需调任科级领导职务人员的,在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级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选调。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科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轮岗,一般在本机关内部进行。在同一机关同一科室担任正科级职务满5年的,应予轮岗。在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财务管理等岗位担任正科级职务满3年的,应予轮岗。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市直机关公务员到上级机关、下级机关以及国有控制企业和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期满,根据工作需要,支持和鼓励转任或调任到挂职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市直机关公务员交流轮岗,要严格执行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交流轮岗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决定,接到交流轮岗通知后,要尽快办理工作调动和交接手续,在限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十六条 接收单位应关心爱护交流公务员,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其作用。调入、调出单位应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公务员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后顾之忧。

第十七条 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轮岗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作岗位性质比较特殊不宜交流轮岗的,不作交流轮岗安排。

第十八条 市属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潍坊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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