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凡由外地(指潍坊市以外)调入和军队转业分配到我市且已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后仍从事对口专业工作的,均须按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核发当地有效的资格证书。
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鲁职改字〔1991〕年7号文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认定时主要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的评审范围、任职条件及评审程序等。对因工作调动或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予办理认定手续。如确需改系列的,须从事现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可通过评审取得与原资格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凡未办理调入认定手续的人员,不得评审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材料
1、调入企业的提供《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调入事业单位的提供《干部调动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部队转业干部提供《转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原《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在本人档案里面)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公布资格文件原件、复印件(需经原公布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盖章);
5、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外地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确认登记表》(网上下载)一式三份;
7、近期免冠照片二寸1张。
三、工作流程
1、个人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单位人事部门并填写相关表格,考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重新确认,由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办理;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重新确认,由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审核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重新确认证书。
注: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办理部门收回并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