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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8-28

潍人社[2015]9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程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应携带相关材料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经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符合缓缴条件的,出具初审结论,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复审符合条件的,汇总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用人单位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核未通过的,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转告用人单位具体原因。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8月25日

 

 

 

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3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期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条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三)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二、申报材料
申请缓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属于政府行为的,提供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规定。
(二)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三)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三、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以下(含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应向统筹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报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符合缓缴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后,3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二)用人单位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保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省直管用人单位中,部分险种在市级及以下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应先向该险种参保地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
五、若干具体问题说明
(一)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未再次提出缓缴申请,或再次申请未通过,且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仍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14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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