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潍人社〔2015〕9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8月24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49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结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见附件)。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docx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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