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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进一步 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12-16

 

潍人社〔2015〕13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我市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条件及补缴年限

    符合本通知规定补缴条件的人员,其涉及的年龄计算时点均为2014年12月31日。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我市目前仍与现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可补缴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2011年6月30日(含,下同)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除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外,其他单位(含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职工补缴时间最早不得超过1998年1月1日,并不得早于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之日。

    2、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的,应当按规定补缴。

上述人员之前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能够提供2011年6月30日以前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的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

    2、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

    (1)本人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2)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可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2011年6月30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包括曾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又被吊销或注销)的,可以补缴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当月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

    (4)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可以按本通知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3、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能够提供2011年6月30日以后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后有工作经历阶段的养老保险费。

    4、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已按规定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缴费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后,其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年限可以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条件的人员,2015年7月1日前已经参保缴费的,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2015年7月1日(含)后参保缴费的,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5、对于曾经判刑人员,原则上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补缴保险政策。其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 2011年7月1日后,与现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比例及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我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补缴1993年以前的,以1993年的市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按规定一次性缴清。

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缴费基数的8%,按年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缴费用按规定一次性缴清。今后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不打开,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补缴后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计发退休待遇时,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按补缴指数(0.6)和实际缴费年度指数合并计算。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补缴指数×补缴年限+实际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三、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相关问题

    (一)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其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其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三)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按《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潍人社〔2015〕94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放。

    四、审核程序及经办规定

    (一)申请。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经用人单位审查符合条件,应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及样式见附件1)。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将《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公示情况说明材料、职工档案,以及其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等,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持《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和申报材料,报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已参保缴费的,应通过现参保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一般包括: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工作经历原始材料。一般指:工资支付凭证(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说明工作岗位和时间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原始档案;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说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二)受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单位和申请个人上报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对符合补缴条件的,在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登记表上加盖公章,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对不符合补缴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或个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补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月须将补缴人员情况表(包括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补缴起始时间及补缴时长、补缴基数比例及金额),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费用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审核材料后,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的退休手续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五、建档及保管问题

    新参保补缴人员应建立档案,已参保补缴人员应补充档案。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负责补充健全档案。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档、管理;其他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结补缴手续后,将相关材料交同级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建档、管理。

    档案材料及装订顺序:目录,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工作经历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补缴登记表;缴费及待遇计发相关材料,以及其他需要建档留存的材料。上述材料无法留存原件的,应当留存加盖有报送及审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六、其它问题

    (一)原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按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不再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手续,原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以个人身份补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按规定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的人员,补缴时段内已开展医疗保险的,应按规定补缴职工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历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关系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补缴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作中要严格规范。各级要正确理解把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补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缴标准;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务求补缴工作严谨高效;要坚持原则、廉洁勤政、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好补缴政策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市局将适时督导和检查补缴工作,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以往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潍人社[2015]139号附件1.2.3.docx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 坊 市 财 政 局

 

                            2015年12月14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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