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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6〕5号文件做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03-1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取消“两定资格审查”项目。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简称“两定资格审查”),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二、明确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条件、规则和程序。按照简政放权、宽严相济的要求,结合我市近年来定点管理实践经验,明确了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条件、评估规则以及工作程序(见附件),确保条件公开,程序透明,结果公正。
    三、完善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在医药机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条件、规则和程序,组织开展多方评估。要根据评估结果搞好与医药机构的协商谈判,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将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纳入协议管理,签订服务协议。要进一步规范协议内容,对承担多项医疗保险业务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尽可能地合并协议内容,避免重复签约。根据不同医疗机构规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服务特色等,分别明确医保支付范围,体现差异化管理。要对协议进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及时完成服务协议的备案工作,做好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行政管理服务工作。
    四、强化协议监管工作。各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有关通知要求,及时转变工作重点,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创新管理方式,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应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部门的,提请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各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要将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0月30日之前报市局。市局于每年11、12月份对各县市区协议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原已取得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尚未到期的,服务协议继续有效。2016年,为做好新增住院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的衔接工作,愿意承担住院协议管理服务业务的医疗机构,可于第二季度或第四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持规定材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中心城区三级医疗机构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从2017年开始,新增住院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安排按照附件要求执行。
    五、稳妥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科室和经办机构的职能分工,理顺工作流程,搞好工作衔接,加快实施步伐,避免工作断档。要严格落实取消两定资格审查非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注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和医药机构预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促进协议管理医药机构依法为参保人员提供必要、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附件: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号)
 
 
                          2016年3月14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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