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FCR-2016-0120003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健身场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人社〔2016〕5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体育局:
现将《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健身场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体育局
2016年6月30日
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健身场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健身场馆管理,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利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基金开展健身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16〕7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健身场馆,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个人账户结存基金购买健身服务的健身场馆。
第三条 定点健身场馆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定点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定点健身场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经营时间在2年以上;
(二)遵纪守法,诚实经营,无不良经营行为;
(三)综合性健身场馆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乒乓球馆乒乓球台不少于10张,使用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羽毛球馆场地不少于6片,使用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乒乓球、羽毛球“两合一”球馆,乒乓球台不少于6张,羽毛球场地不少于4片,使用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四)游泳馆须取得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卫生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并按规定配备救生员及救生设施,各种管理制度健全;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设有更衣及淋浴设施;
(六)具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人才,配备专、兼职健身教练。开展单一项目的场馆,至少拥有2名二级以上健身教练;开展综合性项目的场馆,每300平方米配备不少于1名二级以上健身教练;
(七)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八)其他运动项目应达到该项目所要求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愿意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健身场馆并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于每年7月份,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体育部门评估后,按照《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6〕5号文件做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潍人社〔2016〕21号)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六条 取得定点资格的健身场馆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健身场馆服务协议,参照定点医药机构的备案要求(潍人社〔2016〕21号)进行备案登记,开通医保个人账户刷卡结算功能。
第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账户结存基金累计超过3000元的职工,可使用个人账户部分结存基金在定点健身场馆支付个人健身费用。支付健身费用时,职工社保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定点健身场馆要做好人员身份核对工作。
第八条 医保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健身消费基金限额标准为:个人账户在3000元至6000元的,年内最高消费额度为2000元;6000元至10000元的,年内最高消费额度为4000元;10000元以上的,年内最高消费额度为6000元。支付费用时,应按每次健身消费的额度支付,不得用医保个人账户基金购买健身卡。
第九条 定点健身场馆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经营项目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报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体育部门评估合格的,给予办理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定点健身场馆应加强安全管理,负责做好消费者健身安全工作,及时指导消费者安全健身。场馆内的设施设备须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确保人员锻炼时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定点健身场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健身场馆资格:
(一)将非健身项目列为健身费用进行结算,弄虚作假刷卡结付的;
(二)为其他单位进行医保刷卡结算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套取医保个人账户的;
(四)无法履行定点健身场馆服务协议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健身场馆,自取消定点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
第十三条 定点健身场馆应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体育部门的管理及业务指导,认真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定点健身场馆服务协议,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大众公共服务的健身场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