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人社字〔2016〕6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对移交我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潍坊市民政局、财政局、原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移交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保险的意见》(潍民字〔2009〕18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统筹项目
移交我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应比照潍坊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大额医疗补助。
二、医疗保险费用统筹标准
全市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费用统筹标准。每年3月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上年度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支出水平确立下一个医疗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用统筹标准,市民政部门将此标准报市财政局确认后执行。
三、费用申请拨付流程
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按照确认后的标准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医疗费用,并于每年4月份到市社保中心缴纳医疗年度全年费用(新增人员按月缴纳)。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市里统一确定的标准,报同级财政申请拨付后,到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医疗年度全年费用(新增人员按月缴纳)。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移交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军队退休干部。
2016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