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人社〔2017〕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和计生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经发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和计生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0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月16日
附件:转发《省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