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劳社【2009】35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9〕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从 2009年起,对未成年和一般城镇居民,各县市要按照不低于80元的标准给与补助;对未成年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要按照不低于90元的标准给与补助。城区未成年城镇居民的筹资水平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10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80元,其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由原来的每人每年70元,调整为90元。此次提高标准的20元,省财政不予负担,市财政仅对中心城区补助50%,其他县市自行负担。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