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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医疗生育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2-21

 

潍人社发【2010】5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属各参保学校,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方便学校组织学生参保,提高参保居民特别是大学生、各类学校学生及未成年人的医疗待遇水平,经研究,现对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医疗待遇政策调整如下:
一、实行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按学制缴费办法。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医保费由每年9月按年度缴纳,改为每年9月新生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其他在校生按剩余学年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仍为20元/人.年(属低保、重残的10元/人.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实施新生儿落地参保制度。为妥善解决好新生儿患病医疗待遇问题,实施新生儿“落地参保”制度。凡按规定办理了落户手续的,应在两个月内参保、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次年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参保、缴费应到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各区应严格按要求办理并及时将所收医保费上解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三、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降低个人负担比例。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转院手续的,由原来个人先负担10%,降低为5%;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的,由原来个人先负担20%,降低为10%。
四、扩大门诊意外伤害享受范围。将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享受范围,由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扩大至所有未成年人。
五、提高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异地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针对大学生及各类学校学生放假、异地居住、到外地实习等具体情况,将上述情况下在异地因病住院,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原来按三级医院待遇支付标准,改为按二级医院待遇支付标准执行。
六、改进医疗费报销支付方式。为简化报销手续,方便参保人员,凡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的医疗费,视本人意愿,可通过“网上银行”划拨至本人城镇居民医保卡中,并给以手机短信提示,由参保人员及时到建行查收。
七、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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