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负担,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将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由200元降至100元。 二、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将城区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85%、75%、65%、55%,分别提高至87%、77%、67%、57%。 三、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