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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新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医疗生育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2-2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为保障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健康运行,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现就做好我市2013年度新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考虑城区和各县市实际情况,按“总量控制,逐步纳入” 的原则进行合理配置,确定新增定点数量。
二、申报流程
(一)医疗机构
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持相关材料(详见附件),于2013年3月1日至3月10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城区(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经济区、滨海区、峡山区)的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二)零售药店
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持相关材料(详见附件),于2013年3月1日至3月10日向其《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受理申请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情况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于3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统一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工作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落实材料受理、情况核查等规定,并按时限要求报送材料。市局将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现场审核(复核),在规定限额内且符合定点条件的,确定为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附件:
1、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条件及定点标准
2、潍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样式)
3、潍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申请书(样式)
4、潍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
 
 
   2013年2月25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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