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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医疗生育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有效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0]58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08]1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潍坊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建立起全市范围内的基金统筹互济机制和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和医疗待遇水平,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08]12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潍政办发[2009]1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统一缴费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等医疗待遇。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进一步减轻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负担,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统一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计划控制、按比例调剂的管理办法,并纳入同级财政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对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总量实行预算管理、计划控制。每年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下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和医疗费用支出计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根据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已参保人数和扩面计划确定,医疗费用支出计划根据上年度不同群体的平均医疗费水平,适当考虑医疗费增长等因素综合确定。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解和调剂制度。各县市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的5%上解调剂金。完成基金征缴计划的,医疗费超支的合理部分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调剂;未完成基金征缴计划的减收部分和超出医疗费定额的增支部分,由各县市自行筹资解决。各区及市属各开发区仍按潍政发[2008]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是市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统筹前县市结余基金仍留存当地管理。确需动用历年结余的,应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五)统一经办管理流程。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就医管理、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及服务标准,进一步完善经办流程,加强规范化管理。
(六)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加快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和发放工作,为广大参保人就医结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三、组织领导
各级要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要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为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岗位、设备和经费,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9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6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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