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机构概要 新闻中心 人力资源 社会保险 人事人才 劳动维权 信息公开 办事指南 联系电话
当前位置: 首页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
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医疗生育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6-23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人社办[2014]60号

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拨付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223号),现就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人社厅等6部门《关于2014年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鲁人社字[2014]172号)有关规定,按人均35元筹资标准做好本地大病保险资金筹集工作。其中,32元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另外3元大病保险资金由统筹地区政府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截止201312月底有基金结余的,可以从结余基金中列支;无结余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中心城区大病保险资金由市社保中心统一筹资,其他县市分别筹资。

经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协商,采取分期拨付。各县市要于2014年7月25日前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40%拨付至保险公司,2014年10月30再向至保险公司拨付40%大病资金,剩余20%资金按鲁人社字[2014]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报工作

(一)建立人社部门与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三方互通的信息网络,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时,大病保险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一并即时结算。

(二)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与当地保险公司工作的对接,协调保险公司在社保经办机构设立大病保险窗口,为参保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三、做好大病保险费用追报工作

按照规定,对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大病医疗费用人员信息,并协助和督促保险公司及时按规定予以报销。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开展大病保险工作是解决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做好对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和效果评估,及时解决出现的有关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为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一站式服务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2014年7月15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鲁ICP备10025381号

鲁公网安备 370794020007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