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人社字〔2017〕1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人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0日
附件:鲁人社字【2016】412号(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鲁公网安备 370794020007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