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用人单位:
现将《潍坊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日
潍人社[2016]101号
潍坊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用人单位分类监管,督促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用人单位除外)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未满一年的,暂不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范围。
第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条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市及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管辖范围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应于上半年完成。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进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分为A(诚信)、B(基本诚信)、C(非诚信)三个等级。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由潍坊市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网上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自动进行评分。
评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A级;评分在60分-89分的,为B级;评分在59分以下的,为C级。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评定周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的,或者打击报复监察人员、证人、举报投诉人员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A级诚信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1.除特殊情况外,当年不再安排日常巡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2.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审核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推荐。
(二)对B级基本诚信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1.正常安排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重点加强日常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其劳动用工管理,提升诚信等级;
2.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审核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过。
(三)对C级非诚信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1.建立劳动保障违法失信(非诚信)单位约谈制度,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敦促其规范用工、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2.列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监控对象,当年不少于两次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相关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3.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及公司上市等需要诚信评价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用人单位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两年组织从A级诚信用人单位中评定一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以下称诚信示范单位)。
(一)诚信示范单位申报标准:
连续两年被评定为A级诚信单位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诚信示范用人单位:
1.连续两年通过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审查);
2.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完善、内容合法;
3.依法办理就业登记、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等手续;
4.劳动合同签订率达百分之百;
5.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6.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7.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无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8.依法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9.评价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二)诚信示范单位评价分工和程序:
1.评价分工。
市及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诚信示范单位评价工作,局机关相关科室和所属各单位协助做好评价工作。
2. 诚信示范单位评价程序。
(1)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中“劳动监督监察”页面下载,也可直接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潍坊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申报表》,如实填写并报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2)初审。市及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诚信示范单位的内容和标准,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格进行初审。
(3)征求意见。初评结果分送局相关科室和所属各单位征求意见。
(4)评定。初审结果和征求意见进行汇总,提出综合认定意见,报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
(5)复核。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对全市拟申报的诚信示范单位进行筛查、复核,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复核完毕后将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网站、人力资源市场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广泛征求政府各部门、工会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间用人单位可通过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其信息。用人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提出复核申请,经查实等级评价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定,及时告知评定结果并重新公示。
(7)公布。经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对诚信示范单位结果进行公布。
(三)诚信示范单位优惠待遇:
1.优先推荐参加潍坊市及省级、国家级诚信用人单位评选;
2.两年内除网上申报用工信息、举报投诉查处和上级部署专项检查外,不再安排其它检查;
3. 对诚信示范单位多渠道进行宣传并提供更多人力资源培训机会;
4.由潍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予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称号,其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可推荐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先进个人”评选;
5.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审核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优先推荐;
6.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先进个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归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潍坊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潍人社[2011]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潍坊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申报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先进个人申报表
附件1潍坊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申报表.docx
附件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先进个人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