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1月5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陈某实名举报,反映其女儿在某城市商业银行工作,因所在银行新制定了企业规章制度,如从20XX年1月1日起,所有员工必须提前30分钟到岗做好准备工作,延迟30分钟离岗做好总结工作,且不算加班时间,造成女儿工作压力加大,精神紧张。为此,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纠正查处。
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检查发现,虽然该银行已将《关于调整工作时间规章制度的通知》张贴公示,但在制定时没有经过员工代表大会或者是全体员工讨论。监察员向该银行指出,其为加强内部管理是可以制定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制定;但银行却没有经过这些法定程序,而是由管理层直接制定,在程序上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