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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
     发布时间:2017-10-17     

   刘某于2010年12月20日进入某私营医院工作,2011年1月1日与该医院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及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2014年2月,医院以做医疗广告需要为由,收取刘某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临床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某省级医院进修结业证书共四个证件,事后一直不予退还。2014年10月,刘某多次与院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无果,2014年11月12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医院寄送辞职报告,一个月后离开医院。2015年1月12日刘某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该医院退还被扣押的证件。经调查,刘某2011年进入医院后,由医院联系在某省级医院进修半年,取得某省级医院进修结业证书,但进修费用全部自理,进修期间不拿工资。医院共有医生3人,其余2名医生的证件也都被院方以做医疗广告需要为由收取后扣押不予退还。

  

  最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医院限期退还刘某所有被扣押的证件,同时对医院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于医院与刘某关于承担违约责任、作出相应赔偿以及竞业限制等方面的争议,劳动监察机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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